香港硬笔书法家协会会章
第一章 总 则
一、 本会宗旨: 本会为非牟利机构,宗旨是弘扬中国传统硬笔书法艺术,拓展硬笔书法理论,并将之普及至学生和社会各阶层,提高香港硬笔书法的水平。
二、 中文名称 : 香港硬笔书法家协会 英文名称:HONG KONG HARD PEN CALLIGRAPHISTS’ASSOCIATION
三、 本会会址: 九龙大埔道70号太子中心地下10号铺 电话:27778415 传真:27772300
四、 本会会章如要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通过,方可实施。
五、 本会如牵涉任何责任或债务,由应届执行委员会负责解决和处理。
六、 本会如要解散时, 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,并须出席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赞成, 方得解散。善后工作,可授权执行委员会或另行组织委员会处理之,本会所有财物不能作为己有。
第二章 会 员
一、 凡爱好硬笔书法并赞同本会会章之人士,不分性别、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可为成人会员,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可为少年会员。非会员入展两次由本会主办的展览,由执行委员会审核通过,方可加入本会,缴交会费,并成为本会永久会员。
二、 永久会员会费2004年为港币500元,以后会费按年递增币20元。(即2005年入会会费为520元,2006年入会会费为540元,如此类推。)
三、 会员有选举、被选、表决及罢免权。
四、 会员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硬笔书法比赛、展览及各项文娱康乐活动。
五、 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会务活动
一、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大会闭幕后,一切组织及活动由执行委员会执行。 二、 执行委员会的委员,由会员大会选出。其职位则依第五章的规定选出。 三、 本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均为义务性质,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 但主席只可连任二届。 凡曾担任本会主席者,将可被推举为本会永远会长。 四、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。本会以全体会员九分之一为法定人数。开会通知书须于会议举行前十天邮寄予各会员。如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不足,则宣布流会,并由该日一个月内再次举行,但仍须于十天前书面通知各会员。流会后的一次会员大会,则不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少,均为合法。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,总结一年来工作及财政开支情况,发布新一年的工作计划。 五、 本会由执行委员会聘请名誉顾问若干名,以加强指导本会工作。 六、会员雅集专题讲座,原则上每四个月举行一次,研讨硬笔书法学理和技法,提高会员硬笔书法技艺。执行委员会在每次会员雅集后召开总结会,由副主席召集,分析雅集情况及部署未来活动。 七、 根据会务进展情况, 不定期地举行硬笔书法比赛和展览及组织会员到外地参观、观摩、 交流硬笔书法等活动。 八、 本会财政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。
第四章:职权 一、 会员大会的职权: (1)审议及通过执行委员会的会务报告和财政报告。 (2)选举新执行委员会委员。 (3)通过改革会务和修改本会会章。 二、 主席的职权: 主席是本会会员之代表。除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及监察本会主要会务外,须听取会员意见,提出改进 方案,对本会之路向要经常提出清晰指引,对外要促进社会各阶层对硬笔书法的认识。 三、 副主席的职权: 协助主席做好本会工作,若主席因事缺席,代行其职务。 四、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: (1)负责办理日常会务及向大会提出建议。 (2)负责执行大会的各项决议。 (3)制订每年的财务预算。 (4)推选本会永远会长。 五、 委员的职权: (1)秘书-------负责一切文书工作,包括提交会议记录等。 (2)财务-------负责本会一切收支帐项,每三个月须向执行委员会作财务报告。 (3)学术-------负责宣传、出版、雅集、硬笔书法交流工作。 (4)总务-------负责购置本会所需的一切用品及展览和活动场地布置。 (5)福利-------负责会员之福利,安排各项康乐及联欢活动。 (6)稽核-------负责审核本会的一切帐目。 第五章:选举 一、 每届会员大会选举前,由执行委员会选出五名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, 并互选出一名选委会主任负责选举事务。 二、 选委会在选举前负责宣传工作,拟定选举通知书,编印选票。 三、 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,由会员在会员名单表上圈出合适人选,投入选举箱内。 四、 选举箱在会员大会当众开启,由大会选出的监票员计算票数,以高票数者为委员,次者为候补委员,候补委员共2人。如票数相同,以抽签决定。 五、 新产生的执行委员会, 须在一星期内举行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,各委员可依得票多寡的次序,先后选择自己的职位,如主席、 副主席、 各部门职位。 旧执行委员会委员, 须在一星期内移交职权。选举完成后,选委会即告解散。
第六章 会款用途及会员奖惩
一、 本会会款只限于本会宣传、出版、展览、交流、比赛等活动经费,不得用于其它用途。
二、 凡对本会有特殊贡献或书艺成绩优异之会员,执行委员会皆给予奖励。
三、 凡违反本会会章,触犯刑法,损害本会声誉者,执行委员会可开除其会籍。
四、 凡被开除会籍或自动退会者,其已交会费、捐款恕不退回。如有兼任委员者,其职务亦自动丧失。
二O O四年三月编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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