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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 工作研究

奖券发行及还本工作刍议

● 史洪清


  有奖储蓄,作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,曾收到过比较明显的效果。但是,由于金融部门在奖券发行工作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,而给购券者造成的“奖券还本难”也随着奖券的陆续到期,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在我们面前。笔者将其列举于此,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。

(一)


  归纳一下,在奖券发行及还本工作中,属于金融部门的工作技术问题,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:


  
一是戳记不清。由于在发行奖券时,加盖印章不够认真,造成戳记模糊不清,日久,很难辨认出经办单位,给到期还本带来困难。更有甚者,是漏盖印章。如某储户在某行按顺序号购得奖券若干张,在还本时发现,其中夹有一张竟没有加盖印章,一时很难分清责任。

  二是交代不明。也是由于发行单位的疏忽,在其发行的奖券上,遗漏了必须交待的事项,给购券者还本增加了不必要的烦恼。如:工行某县储蓄所,发行市行印制的面额为20元的奖券时,只在券背面盖上“90年 1月15日还本”之戳记,没有经办单位字样及印章;再比如:建行某县支行发行的面额为 10元的奖券,除了加盖经办单位日戳及经办人章外,既无“存期”、也无“返本期”字样。类似这样的奖券,时间一长,怎能不叫人无所适从呢?

  三是奖券还本宣传不够。在奖券还本方面,普遍缺乏应有的宣传,基本上是“发行时大张旗鼓,还本时悄然无声”,大有奖券推出去不管之嫌。

  四是找“原经办单位”难。这也是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。究其原因,除在规章上缺乏群众性外,主要是由于金融部门在奖券发行中施行的“流动战术”所致。这种“流动”,在市内及县城的具体表现为:多家银行的大部分储蓄所,纷纷涌向各繁华地段,利用有利地势出售奖券。有时,市行的发行人员还“流动”到县城出售奖券。而在还本时,必须到奖券上标明的“原经办单位”还本。由此可见,这种“流动”对于发行部门来说,可称得上是个“良策”,但对于大多数购券者来说,要在多若繁星般的储蓄所中,找到奖券上标明的经办单位来,不能不是一种负担。

  上述种种,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国家银行的信誉,而且也挫伤了群众的购券时积极性。


(二)


  鉴于上述情况,为了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机制,保证证券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,笔者认为,在今后的金融工作中,有必要做好以下几点:

  第一、发行奖券务必明确必要事项。这也是对群众负责的具体表现。所以,在发行的奖券上,必须载明经办单位、存期及还本时间等项内容,加盖的印章要清晰可辨。

  第二、要加强奖券的还本宣传。奖券还本宣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,在这方面,建行东沟县支行的做法可以借鉴:他们曾将其经办发行的奖券券样、发行日期、还本时间等用宣传板公布于众,提醒持券者及时还本,受到了欢迎。我们还可由此搞出更多的宣传花样,以达到宣传广泛、效果明显之目的。

  第三、实行奖券同行通兑。过去发行的奖券,大都要求购券人到原经办单位兑换本金,这种做法,虽可免去金融部门内部核算管理上的不少麻烦,但给购券者,特别是给从“流动”售券人那购得奖券者带来负担,如果我们能对此加以改革,对本行系统(至少以市区为单位)发行的奖券,不分所别与城乡,实行同行通兑,奖券由本行内部交换处理,使购券者走进该行的任意一个储蓄所,都能解决奖券的还本问题,必将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称赞。

  第四、对他行奖券予以转存。这是在“同行通兑”的基础上,又推进的一步。也就是说,只要购券者愿意将到期的奖券转存定期储蓄,不分奖券发行的行别及原经办单位,购券者到任何一家银行的储蓄所,都可办理奖券转存业务。所收奖券,由行与行之间进行交换。这种做法,不仅可为购券者免去奔波还本之劳,还可增加受理单位的储蓄存款,可算得上一举两得了。


[本文刊载于《辽宁投资》1990增刊(3)]

 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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