炎黄书画家协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炎黄书画家协会(以下简称:协会)。
第二条 协会由全国各省、市、自治区、特区和国家机关、行业的书画艺术家、书画艺术理论、研究、教育工作者组成。是为提高全社会的书画艺术水平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、学术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:在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、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、研究普及提高全社会书画艺术水平、增进与国内外书画文化艺术的交流,促进海峡两岸统一,振兴发展中国书画艺术事业。
第四条 协会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中国首都——北京。
第二章 协会职能
第六条 炎黄书画家协会的主要职能有:
(一)组织、开展中国书画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;
(二)组织、开展中国书画艺术的教学、培训、考评,并进行人才培养、推荐;
(三)编辑、出版中国书画艺术的教材、著述、碑帖、报刊、杂志、作品集,定期出版及发行协会会刊《炎黄书画家》;
(四)组织、开展全国书画艺术的鉴定、赏评、职称评定和专业等级标准制定与考评;
(五)组织、举办书画艺术的论文、作品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;
(六)组织中国书画艺术家对外交流、联谊、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;
(七)组织、开展书画艺术工具、材料、技艺的开发、研制、实验、鉴定、宣传、推广;
(八)组织、开展海峡两岸有关的团体、个人,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;
(九)组织、开展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书画协会的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两类(个人会员分成人和少儿部两类)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二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三)在书画艺术领域内有一定的业务能力、水平和影响;
(四)与本协会的业务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(资格单位另文);
(五)愿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积极贡献;
(六)在协会遇到困难时能够为协会排忧解难(如向协会提供经济资助);
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申请书并取得加入协会资格;
(二)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;
(三)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(团体成员须按细则考核验收);
(四)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,定期享阅协会会协;
(三)获得本协会的荣誉和职称;
(四)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;
(六)协会内其它合法权益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,保守协会机密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积极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向本协会推荐人才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协会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向协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(第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章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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